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燃煤发电项目》DB23/T3412-2023,自2023年04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石油、天然气等为燃料的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黑龙江省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框架,覆盖术语定义、一般规定及技术要求三大板块。本规范以全过程环境管理为主线,明确评价工作的分类依据、程序方法和内容深度,重点强化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及环境风险评价等核心环节。在技术要求层面,本规范从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工程分析、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论证到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形成了完整的评价链条,并特别针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地下水与土壤等要素提出了差异化的评价重点和论证要求,为燃煤发电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遵循。
本规范构建了从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到评价结论的全链条技术体系,明确了工程分析须涵盖主体、辅助、公用、环保、储运及依托工程。在各环境要素评价中,本规范分别划定了重点评价对象: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锅炉烟气、无组织排放及氨逃逸,水污染防治侧重脱硫废水与化学水处理排水,固体废物防治着重炉渣、粉煤灰、脱硫副产物及废催化剂,地下水与土壤防治强调分区防控及黑土地保护。
本规范规定,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源强核算须统一执行行业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方法。在污染防治措施论证环节,本规范建立了分级论证逻辑,优先采用已纳入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或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指南的可行技术;若采用非可行技术,则须以同类措施实际运行数据作为依据;对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更要求提供中试装置运行数据支撑。
针对改建、扩建项目,本规范增设了现有工程回顾性评价的专项要求,明确须利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数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水平及遗留环保问题。同时,本规范强化了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度衔接,要求核算碳排放总量,并依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覆盖全部工况的监测计划。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