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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30-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号.pdf

2024年5月30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号。

本通知印发了《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与《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两份配套文件,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引导,系统性地提升全省设施农业装备水平与农事服务能力。第一份细则围绕农业设施大棚,分别从新建、报废更新与存量设施电动化、智能化卷帘设备改造两条路径,提供了项目补助、贷款贴息、投资激励和购置补贴四种支持形式;第二份细则聚焦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明确了对场所建筑、配套设施、农机装备购置及其他服务设备的补助范围,并实行星级分类分档扶持。两份细则均覆盖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确立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项目申报遴选程序和资金兑付方式,实施期限统一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的多元支持体系

本细则构建了覆盖大棚新建、报废更新与存量设施改造的完整支持链条。除了将标准单体钢架大棚、连栋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纳入补助范围,还特别将手动卷帘设备提升改造为智能化或电动化卷帘设备单列补贴,按设备功率设定每台最高350元的补贴标准,并明确同级财政与省级财政按地区类别分担资金。对于总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本细则引导经营主体通过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项目、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和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等渠道获取支持,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的星级分类补助机制

本细则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进行区分,前者按申报星级验收后达到三星至五星的等级,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补助,后者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范围全面覆盖场所建筑及配套设施建设、农机设施装备购置以及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配套设施等环节,优先支持绿色低碳、智能化成套农机装备和农机应急作业服务装备的配置,形成了从硬件基建到装备能力再到服务功能提升的一体化扶持框架。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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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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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补贴(助)实施细则》《浙江省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实施细则》浙农机发〔2024〕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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