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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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资质条件认定细化标准。本通知围绕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单位业绩及质量安全管理四大核心板块,逐一明确了认定要求与操作规范,旨在统一执行尺度、减少模糊地带,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审查与延续提供清晰、可操作的依据,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技术人员条件认定
本通知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职称认定、注册执业资格互认及退休人员比例等均作出细化规定。技术人员须为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人员,其职称专业以证书载明为准;省内因职称评定调整导致名称不一致的,可按相近专业对应。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者可对应认定为相应职称。同时,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最低技术人数要求的10%,且所有技术人员均须提供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记录,特殊情况需附佐证材料。
设备设施与业绩认定要求
本通知分别明确了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的设备设施目录及所有权认定规则,要求发票付款方与申请单位一致,例外情况须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等证明。在业绩认定上,甲级资质申请须提交与资质类别对应的有效业绩,不同类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对应不同的业绩分类,有效业绩时限为提交材料前5年内通过评审或初步验收的项目,且业绩信息须与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信息一致。
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的制度体系,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资质审查提供了统一、精细的认定标尺,有效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了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该通知对技术人员专业对应关系、设备设施权属证明及业绩时效等关键环节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申请单位精准对照准备材料、降低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反复申报成本,切实优化了行业营商环境。同时,该通知将质量管理制度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必要条件,强化了资质单位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责任,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整体质量与安全水平。通过对甲级资质延续设置乙级资质过渡通道,该通知也在保持准入刚性基础上体现了政策柔性,为行业主体提供了可持续发展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