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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pdf

2019年12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

本通知旨在加强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制度。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储备信息,本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运行改版升级后的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将机构名录管理、储备项目管理、业务流程监管、专项债券额度申报与分配、债券发行与偿还等全部纳入系统数据管理。本通知对机构、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等模块的数据填报与审核流程作出规范,建立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实现全程可追溯、可查询。同时明确了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新旧系统衔接和历史数据集中录入的时间节点,并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职责进行划分,建立了预警通报和考核奖惩机制,对不按规定填报信息的机构设定退出名录等处罚措施。

系统运行与全流程监管机制

系统全面运行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须以系统数据作为各项工作的依据。通过对土地储备项目、入库储备土地资产、专项债券进行统一编码,建立从计划到债券偿还的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查询,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运行。

五大模块的数据填报与管理要求

系统涵盖机构管理、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专项债券管理五大模块。机构基本信息变更和名录更新须逐级审核;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编制并备案;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无系统配号不得安排预算或发行专项债券;地块作为资产管理基本单元须按节点及时填报;专项债券须对应有电子配号的项目方可发行。

职责分工与考核奖惩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级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和初审职责,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填报。本通知建立预警通报机制,对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形分别设定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退出名录等处罚措施,连续6个月未填报信息的机构直接退出名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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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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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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