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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9-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管理规范》DB23/T 3843-2024.pdf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管理规范》DB23/T3843-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原则、基本要求、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与暴雨灾害、低温冷冻与雪灾、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与维护管理要求,适用于地震、地质、洪涝、台风暴雨、低温冷冻与雪灾、森林草原火灾等多类自然灾害应对场景。本规范从设置原则、基本要求、具体设置到后期维护形成了全链条技术闭环,明确了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内容、版式颜色、尺寸参数等技术参数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对标志材料的耐候性、夜视效果、安装牢固性以及临时标志的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本规范强调标志设置应科学、规范、准确、可读,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识别并有效引导其避险行动,同时要求对场所边界、内外风险、服务区域疏散通道进行系统性标志覆盖,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标准化支撑。

标志设置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规范对标志的规划、材料、安装及管理明确了底层规则。应急避难场所至少应设置主标志、功能区标志、指向标志及功能布局图等核心要素,其图形符号与内容须符合GB/T44014等标准。标志材料须选用不易污损、耐光照、易更换的材料,重要疏散标志应采用自发光或反光材料保障夜视效果。标志安装须科学确定高度、角度与方向,确保牢固可靠且不得妨碍其他公共标志或影响建筑采光、通风与消防救援。

场所内外标志的系统性布设

本规范对主出入口、场所内部及外部边界标志的设置有详细规定。主出入口须设置主标志、出入口标志及功能布局图,并须根据应对不同季节灾害或避难时长显著差异的情况分别制图标明。场所内部应在各功能区、设备设施区及疏散通道设置相应指示标志,复杂区域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场所外部服务区域内人口密集地、交通干道等须设置位置图与引导性指示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系留气球或无人机等方式替代主标志引导群众。

标志的常态化维护管理

本规范要求管理单位须对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安装、维护更换等建立管理档案。运维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在遭遇7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冻融或强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后须组织应急检修。管理单位应联合服务区域内的社区、村组定期全面检查标志,每年至少一次,并应结合演练与群众意见持续改进标志设置工作。场所功能变更或撤销时,须及时更新或拆除标志并告知服务对象。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管理规范》DB23/T 3843-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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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置管理规范》DB23/T 3843-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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