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第4部分交通信号灯》DB23/T3832.4-2024,自2024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通用要求、交通信号灯类型、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信号灯安装方式、灯组安装方式、信号灯灯具、信号灯杆件及基础、信号机及机箱、线缆敷设、倒计时显示器、移动式信号灯、信号灯标识、交通信号运行。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安装、运行管理。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作为黑龙江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管理系列标准的第4部分,系统规定了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安装与运行管理要求。本规范涵盖从通用要求、信号灯类型、设置条件、灯组组合形式到安装方式、灯具杆件、信号机及线缆敷设的全流程技术细则,并明确了倒计时显示器、移动式信号灯等配套设施的使用场景与技术参数。本规范立足黑龙江省高寒气候与城市交通特征,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等不同控制对象,提供了详尽的信号灯组合选型方案,并对各类特殊交叉口和路段的安装方式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同时建立了信号配时、运行管理与定期评价的闭环机制。
本规范明确了信号灯的设置须依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及管理需求确定,强调新建或改扩建道路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同步考虑信号灯建设,并规定信号灯与标志标线信息须保持一致,不得被遮挡或干扰。信号灯按控制对象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及闪光警告信号灯四类,其中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角度可根据道路走向在90±45度范围内适度调整。
本规范以组合表形式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信号灯的标准化组合形式,要求根据左转、右转控制需求,在基础组合上叠加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条件除遵循国家标准外,增加了因建筑物或桥墩遮挡视距、道路光线不足、学校和医院门前人行横道等宜设置信号灯的具体情形,并对掉头信号灯、公交信号灯及非机动车信号灯的强制设置场景作了细化规定。
本规范针对停止线距离过大、宽路幅、设有待转区、立交桥下、T型交叉口及潮汐车道等近二十种特殊场景,分别给出了信号灯增设位置与安装方式的详细要求。在运行管理方面,规定信号配时应优先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安全,需根据工作日、节假日及季节变化制定差异化方案,冬季信号周期可适当延长,并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信号控制效果评价。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