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生态环境评估要求》DB35/T2205-2024,自2024年12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振兴中在优化建设规划布局、发展生态富民产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打造清洁美丽田园等五个生态环境方面的评估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福建省乡镇、行政村开展乡村振兴生态环境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福建省乡镇及行政村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生态环境评估的技术要求。本文件围绕乡村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确立了以优化建设规划布局、发展生态富民产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打造清洁美丽田园为核心的五大评估维度。本文件构建了由定量与定性指标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针对乡镇和行政村分别设定指标基准值与权重。评估方法采用指标无量纲化处理、综合评价指数计算,通过逐级对比限定性指标与基准值,将乡村振兴生态环境水平划分为I级、II级和III级三个等级,并明确了一票否决项与扣分项的具体情形,为客观衡量乡村生态振兴成效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本文件立足于“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将评估内容系统性地分解为五大方面。这五大方面涵盖了从空间规划布局、产业绿色发展,到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田园风貌整治的全过程,体现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与协同性要求。
本文件设定了分级评估的操作方法。评估时须先确定各项指标对各级基准值的隶属度,再通过加权求和并扣减相关问题扣分,得出综合指数得分。判定时采用逐级递进的方式,首先将限定性指标与I级基准值比对,若全部达标且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方可评定为I级;若不满足则依次进入II级、III级判定,直至确认等级或判定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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