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生态环境评估要求》DB35/T2205-2024,自2024年12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振兴中在优化建设规划布局、发展生态富民产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和打造清洁美丽田园等五个生态环境方面的评估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对福建省乡镇、行政村开展乡村振兴生态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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