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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14-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2部分: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要求》DB53/T 1310.2-2024.pdf

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规程第2部分: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要求》DB53/T1310.2-2024,自2024年11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的总体要求、固体杂物分拣、底泥脱水干化、余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废气处理、取样和检测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的处理,其它地区河湖底泥处理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是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系列技术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疏浚后底泥的全流程处理作业提出了系统性技术要求。本规程以安全环保与资源化利用为导向,规定了固体杂物分拣、底泥脱水干化、余水处理、资源化利用途径、废气处理以及取样检测等环节的操作方法和控制指标。本规程强调底泥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能力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杂物、泥状固体和余水均应根据其污染特性分类处置,在满足相应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将符合要求的泥状固体制成园林绿化基质或建材原料,将达标余水回用于农田灌溉或城市杂用等,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则须按规定进行卫生填埋或达标排放。

底泥脱水干化与杂物分拣要求

本规程明确疏浚底泥须在临时堆置场先行进行固体杂物分拣,根据杂物尺寸与类型分别采用人工或格栅、振筛等设备处理,并分为三类以便后续定向利用。脱水干化可采用自然干化、机械压滤或土工管袋脱水等方式,干化后的泥状固体含水率应低于70%,经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后续资源化利用的原料。

余水处理与排放控制

余水处理根据疏浚阶段和堆场条件采取差异化措施:疏浚前期可充分利用堆场空间进行自然沉淀;后期或水质不达标时,则需通过投加絮凝剂等方式进行促沉处理。本规程要求余水经处理后必须达到相应回用或排放标准,优先资源化利用,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余水直接排放。

分类资源化利用与废弃处置

本规程将固体杂物和脱水后的泥状固体按特性和污染风险划分为Ⅰ、Ⅱ、Ⅲ类,并分别指明了利用去向。Ⅰ类泥状固体可制成肥料用于园林绿化、土壤改良等;Ⅱ类可用于制砖、生产水泥等建材化利用;Ⅲ类在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回填工程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特定场地回填。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底泥须按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行卫生填埋。

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2部分: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要求》DB53/T 1310.2-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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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2部分: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要求》DB53/T 1310.2-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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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规程 第2部分:河湖底泥处理技术要求》DB53/T 1310.2-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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