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浙江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附: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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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01-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 号.pdf
本通知围绕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从放活经营、简化程序、加强监管三个维度作出系统性部署。本通知将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审批的蓄积上限由15立方米放宽至30立方米,并明确免于作业设计;同时通过保障经营方案采伐限额、优化公益林与竹林采伐管理、落实林地经营权人同等待遇等举措,切实放活经营采伐。在便民服务方面,本通知推出合并发证、延长采伐证期限、取消统一制版纸质证本、简化使用林地附带性采伐等一系列措施,着力提升审批效率。此外,本通知还就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执行、林木修枝管理、公示主体明确、生态红线管控及信用监管等环节加严规范,以实现放管结合。
放活经营与扩大承诺审批
本通知将小额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审批的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至30立方米,申请人在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基本材料后即可办理,免于作业设计和伐前公示。同时明确林地经营权人与林权所有人享受同等限额保障和便民服务政策,林地经营权证可以作为采伐申请凭证。
简化审批与延长许可期限
本通知允许松材线虫病除治、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合并发证;采挖移植珍贵树木的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至次年12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许可期限可与使用林地许可一致并同步延期,不再另行办理。此外取消统一制版纸质采伐证本,各地可自行打印盖章发放。
规范管理与强化监督约束
本通知废止《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要求严格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明确林木截干去冠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正常修枝无需办证;区分不同申请主体的伐前公示组织责任。在监管层面,本通知强化疫区松木采伐闭环管理,构建信用监管机制,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对虚假承诺行为按规定予以罚款、撤销许可或按无证采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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