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工作指南(修订)》湖环发〔2026〕16号。
本指南对湖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全流程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衔接《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确立“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指南以地块分类管理为核心,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从业单位及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职责,并对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后期管理各环节的程序要求、技术标准与监管措施逐项细化,作为全市统一执行的依据。指南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替代2025年版。
地块分类与调查要求
指南将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地块,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调查并组织评审;乙类为曾存在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地块,调查作为用地手续前置条件;丙类为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有色采选冶炼、危废经营等8个行业关停搬迁原址且有污染风险的地块。对8类行业原址规划为敏感用地的,采样密度要求土壤每400平方米不少于1个点位、地下水每6400平方米不少于1个点位。甲类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满足未涉及工业活动、无污染事故、历史监测无异常、1公里内无重点行业企业等五项条件时,可仅开展污染识别不采样检测。
名录管理与风险管控修复
指南衔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管控修复名录和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名单四类名录的进出机制。超标地块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经风险评估需实施管控或修复的移入管控修复名录,风险可接受的移出并可开发利用。列入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须编制管控(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方案须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比选,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等技术。修复方量5万方以上项目须建立二次污染在线监管系统并接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5万方以下须接入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及外运车辆GPS信息。污染土壤转运实行联单跟踪制度。
施工安全与效果评估
土方开挖深度达5米以上或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由两部门各推荐2名以上且总数不少于5名,经3/4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修复完成后须另行委托评估,结论须涵盖工程规范性、目标达标性、地块可安全利用性及二次污染防控有效性。未达到目标或未完成规定程序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无关项目。
后期管理与监督保障
风险管控地块、修复后土壤污染物高于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地块须实施后期管理,编制后期管理方案作为效果评估报告附件;涉后期管理的地块至少每年编制一次报告报送。自然资源部门须将开发深度限制、管控设施保护边界纳入建设用地建设条件。在部门协同方面,污染地块未经调查、列入名录或未完成修复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入库或供应;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评文件。对未如实记录从业信息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其技术报告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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