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农场建设与评价规范》DB46/T625-2024,自2024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从农场建设、生态、环境、种植和养殖过程、管理体系等规定了生态农场建设与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生态农场建设与评价。
本规范立足于海南省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系统构建了涵盖生态农场建设与评价的全流程技术框架。本规范依据生态学原理,围绕“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多样”的原则,从生态环境、种植过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养结合、废弃物管理及农产品包装等多个维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设要求与量化指标,并对农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设立了综合目标。在评价方面,本规范确立了资格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价与审核公示的程序,并引入否决性指标与分类指标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为省级生态农场的认定提供了统一尺度和操作路径。
本规范对生态农场建设提出了严格且可量化的门槛,涵盖生态环境与生产过程。要求农场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规定生态用地面积占比应在5%至30%之间。种植方面,本规范明确要求化肥与化学农药年减量幅度不低于3%,并禁止使用除草剂,同时强调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须实现100%回收,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5%。养殖方面,针对畜禽和水产分别设定了规模标准、饲料与兽药使用规范,特别是水产养殖明确禁止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类药物。
本规范建立了“否决项+分类评价”的指标体系,对种植型、畜禽养殖型、水产养殖型及种养结合型农场分别设定了差异化的达标数量与权重标准。评价程序由海南省农业农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3至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现场实地勘验,最终形成综合评价意见。通过认证的省级生态农场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须接受复评,实行“不合格即撤销”的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称号的持续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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