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技术规范》DB46/T611-2023,自2023年10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技术流程、指标体系、实物量核算方法、定价方法和价值量核算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省、市、县(区)、镇(乡)、村等各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其他功能相对完整的生态自然地理区域以及由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组合而成的地域单元,可参照本文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本文件为海南省地方标准,规定了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的技术流程、指标体系、实物量核算方法、定价方法和价值量核算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行政区域及功能完整的生态自然地理区域的GEP核算,核算范围涵盖陆地与海洋生态系统,将生态产品分为物质类、调节类和文化类三大类,并强调采用与国民账户体系一致的交换价值原则,优先使用实测数据,确保核算结果的客观性与本地化。
该标准构建了包括农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6项物质类指标,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固碳、局部气候调节等10项调节类指标,以及旅游康养等文化类指标的核算体系。核算技术流程从确定生态系统范围、识别生态产品、收集资料,到核算实物量、确定价格,最终汇总为生态产品总值。
标准详细规定了陆地与海洋及滨海湿地生态产品的实物量与价值量评估方法,例如采用水量平衡方程计算水源涵养量,运用通用土壤流失方程(RUSLE)核算土壤保持量,并通过市场价格法、替代成本法等进行价值化。该规范为海南省省、市、县、乡、村等不同行政层级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提供了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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