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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2-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DB32/T 4836-2024.pdf

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DB32/T4836-2024,自2024年10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管护原则、管护主体,规定了管护模式、管护对象、管护要求、管护保障和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总体框架,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导向,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经验、模式、手段系统运用于农村领域。本规范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明确主体与落实责任相统一、因地制宜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建管并重与协同推进相匹配的原则,按设施经营属性分别确定管护主体,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自主管护、使用者付费等多元模式。本规范全面覆盖了综合性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公路、水利设施、农田基础设施、文体教育卫生设施、通信电力广电设施、邮政快递设施、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各类管护对象,并逐一规定了详细的管护技术要求。同时,本规范从产权管理、专业管护、预案预演、群众监督、人员配置、文档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构建管护保障体系,并建立了涵盖制度建设、资金管理、管护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的效果评估机制,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提供了标准化支撑。

管护对象与主体界定

本规范明确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按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类划分,分别由地方政府、村(社区)级组织或运营企业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向购买服务转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并支持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社区)实行统一管护,或设立公益性岗位聘请低收入人口参与日常巡查与保洁。

关键设施管护要求

本规范对各类公共基础设施提出了差异化、精细化的管护标准,包括农村公路的路长制和养护市场化改革、水利设施的河湖长制和安全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终端处置设施的规范运维、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与功能保障,以及污水处理、供水和燃气设施的污染防治与安全防护要求。

管护保障与信息化赋能

本规范要求各县(市、区)健全产权管理制度、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措施,并构建管护预案预演机制。在人员保障上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并公开监督。同时,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利用无人机巡查和智能预报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设施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提升管护效率和精细化水平。

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DB32/T 4836-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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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DB32/T 4836-2024第2页
第 2 页
江苏省《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规范》DB32/T 4836-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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