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
本通知围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旨在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预防作用。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让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能力相适应,使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紧密衔接,从而大幅压减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数量,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本通知从审批权限调整、分类管理试点、智能化审批探索及组织保障四个维度提出具体举措,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并选取部分地市、园区及城市开展取消部分报告表项目环评、推进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与智能辅助审批等试点工作。
优化审批权限与分级管理
本通知要求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炼油、乙烯、钢铁、水库、水电站等工业重点领域及重大生态影响项目的审批层级,原则上不得随意下放权限。同时,省级部门须评估基层承接能力,确保除报告表外其他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由地市级以上部门审批,并关注行政审批局改革地区的审批质量,及时提出完善建议。
开展分类管理与智能化审批试点
本通知选取北京、河北等七省(市)的典型地市,以及上海、江苏等六省(市)的产业园区,分别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主要任务是探索取消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环境准入指引,并强化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的承接补位。同时,在北京海淀、浙江杭州等四地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与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通过信息填报标准化、选址论证智能化、预测评价规范化及审批辅助智能化,提升编制效率与文件质量。
强化质量监管与改革保障
本通知强调将环评文件质量监管摆在突出位置,要求在审批中核查环评单位工作程序及编制主持人全程参与情况,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者“无事不扰”,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实行“双罚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在保障层面,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全程跟踪指导机制,各省级部门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衔接融合,并确保所有项目环评在全国统一系统中受理审批,实现规范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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