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深化海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海宁市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印发《海宁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海政办发〔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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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7-海宁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doc
本规定旨在深化海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以“约束指标+分区准入”为核心管制方式,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统一的规划依据。本规定坚持城乡融合、底线思维、农民主体和技术引导原则,通盘考虑村民住房、乡村产业及基础设施等建设需求,引导开发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适用范围内,对已编制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区域,以相关规划为依据;对尚未覆盖详规的区域,则依据本规定实施管理,填补规划管理空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
底线约束与边界管控
本规定严格落实“2+X”空间控制线体系,即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其他重要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同时,本规定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引导新增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向边界内集中,并对边界内外建设用地实行差异化管控,确保村庄建设用地总量“零增长”。
分区分类与用地布局
本规定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划定为村庄建设区、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四类管制分区,并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在用地布局上,本规定明确了村庄建设用地的通用原则,以及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的差异化选址要求,鼓励聚居、盘活存量、少占耕地,并对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少量用地设定严格条件。
建设标准与风貌控制
本规定从建设标准、建筑临距、高度和风貌四个层面实施建设控制。其中,对村民住宅的户均用地、建筑占地和层高屋顶均作出量化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地明确应遵循的行业标准。在风貌层面,要求新建建筑尊重周边环境,融合村庄整体风貌,体现海宁地方农房特色,并结合“正负面清单”对建筑形式、材质与色彩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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