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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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19-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号.pdf
本通知旨在公布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认定结果,并对后续创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此前印发的创建工作要求,经县级申请、省级推荐、部级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程序,共认定北京市石景山区等258个县(市)为首批示范县(市),创建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本通知强调,示范县(市)创建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各地须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确保创建成效。示范县(市)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既定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细化安排、强化措施,持续深入开展创建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须加强指导,系统总结制度机制层面的经验做法,并有序推进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
首批示范县(市)的认定过程与范围
经各地逐级申报和审核,本通知正式认定258个县(市)为首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定工作严格遵循县级申请、省级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环节,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公信力。示范期为2023年至2025年,在此期间,示范县(市)需按照明确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
对示范县(市)的后续工作要求
示范县(市)须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探索,将既定的创新方向和工作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安排,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本通知要求示范县(市)细化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职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职责,需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县(市)的指导,从制度机制层面系统总结节约集约利用的经验做法,并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省级主管部门须根据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及时做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保障创建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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