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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2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docx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本条例是国家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于2019年3月修订。本法规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机构、登记簿管理、登记程序及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基本规则。本法规适用于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查封登记等各类登记行为,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等十类不动产权利,并规定了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时限要求,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系统、完整的法律依据。

确立统一登记制度与登记机构职责

本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并强调已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改变而受影响。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同时规定了跨区域登记和特殊区域登记的办理规则。

规范登记簿管理与登记程序

本法规要求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并赋予唯一编码,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详细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权利限制事项。登记簿可采用电子或纸质介质,须永久保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在程序方面,本法规明确了共同申请与单方申请的情形,规定了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和真实性责任,以及登记机构受理、查验、实地查看、办结和不予登记的条件与流程。

推进登记信息共享与法律保护

本法规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实时共享,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信息实时互通。本法规同时规定登记机构和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和限制,并对泄露信息、虚假登记、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法规的修订施行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深远影响。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了此前分散在不同部门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规则,结束了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分别登记的历史,有效解决了登记依据不一、信息孤岛和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该条例确立的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原则,为不动产交易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和成本,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例将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升至重要地位,通过建立四级实时共享的平台和跨部门互通机制,为国家宏观调控、税收征管和社会治理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后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奠定了法律基础,推动了不动产管理法治化、信息化和便民化进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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