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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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1.01.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docx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强调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同时,条例对征收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征收条件明确
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下可进行房屋征收,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均需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补偿标准规范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评估机构需独立开展工作,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评估。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保障被征收人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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