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做好海口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印发《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海府办〔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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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1.06-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海府办〔2020〕1号.pdf
本指导意见围绕本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明确了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本意见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根本定位,旨在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试点工作遵循符合规划、存量优先、规模适度、方便实施、市场对接、规范有序、尊重意愿、强化监管等原则,计划通过试点中期评估与全面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本意见从实施主体、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到运营监管等全流程作出系统性安排,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受占用,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和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切实维护农民集体权益。
试点实施路径与主体确定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或与各类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等方式成立联合体共同持有,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由其自主确定项目运作模式。试点申请需制定包含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资金来源及运营模式等内容的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区政府核准后函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试点,最终由市政府批准。
全流程审批与产权管理机制
试点项目批准后,依序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意见、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证照均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房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动产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并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除经市政府批准的合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定情形外,项目不得分割转让,使用权和所有权整体转让时受让人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运营模式与收益分配安排
项目建成后,具备能力的可自主运营,不具备的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公司管理和运营,租赁年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收益根据投资建设方式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按合作协议分配,主要用于壮大集体经济、支持脱贫攻坚、兴办公益事业及成员分红。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备,接受成员监督,确保账目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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