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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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意见围绕严守耕地红线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系统构建了海口市土地整治项目的推进框架。本意见明确区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可自主选择财政投资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市,归属区的指标由市级购买,形成投资回报闭环。本意见分别对区政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主体的职责作出详细划分,并完整规范了从立项、可研、设计、实施、变更、验收到备案入库的全流程报批程序。同时,本意见就项目选址条件、适用类型、建设内容以及引进社会资本的方式与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涵盖禁止和限制整治区域的划定,并对建后管护、风险承担及纠纷化解等配套保障作出安排。
项目运作模式与指标分配
本意见规定区政府为项目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为项目管理和主管单位。新增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后,20%无偿上缴省政府,40%无偿上缴市政府,剩余40%归区政府所有。归属区政府的指标由市政府按省级交易平台最近批次成交均价进行购买,收入统一纳入区级财政管理。对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区政府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投资回报资金,确保各方权责清晰、利益有保障。
全流程审批与职责分工
本意见要求项目严格履行立项、可研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实施监管、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和备案上图入库等程序。区政府承担选址申报、资金筹措、工程实施和建后管护等一线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选址核查、评审组织和初步验收等技术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则掌管立项批复、设计审批和最终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意见,保障项目推进效率。
选址条件与社会资本引进
项目选址须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用途、交通水源条件及连片规模等要求,并明确禁止在生态红线区、坡度大于25度区域、污染严重区等区域整治,限制在15—25度坡度和地下水灌溉区开发水田。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须满足自行选址、取得权属人同意、承诺三年管护及自担风险等四项条件,且不得违规转包分包。社会资本的投资收入从归属区政府的40%指标收益中另行分成,相关税费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该意见为海口市系统性推进土地整治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框架,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从耕地保护角度,该意见通过明确新增耕地指标的分成与购买机制,将补充耕地任务分解到区级层面,有效调动了区政府的主动性,有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数量质量双提升。从项目规范化管理角度,该意见梳理了从立项到备案的完整业务流程,厘清了区、市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边界,减少了推诿扯皮的空间,提升了行政效能。在社会资本参与方面,该意见在坚持政府业主主导的前提下,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类主体提供准入通道,拓宽了项目资金渠道,同时通过设置四项硬性条件和合同约束,防范了资本无序进入和工程质量失控的风险。该意见还强调了建后管护责任,要求制定管护方案和考核机制,对于遏制新增耕地撂荒和“非粮化”问题、保障长期产出效益具有长远意义。对于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该意见设定了差异化安排,增强了规则的适应性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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