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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8-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pdf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4〕3号,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9日。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系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着眼于维护征地房屋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从评估机构选定、实地查勘、结果公示到复核鉴定等全流程作出系统性安排,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平。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规划资源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强调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须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鉴定工作。同时,本规定对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及设备搬迁等补偿评估事项也作出了相应规范,并在全市层面落实责任评估师制度的相关要求。

评估机构的选定与委托程序

本规定要求评估机构须依法设立并完成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具备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评估力量。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征地事务机构须将评估项目信息在市级平台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应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投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区征地事务机构作为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评估费用及报告交付等事项。

评估实施与结果处理机制

本规定明确评估机构须指派评估师进行实地查勘并制作记录,房屋权利人应予配合;若权利人拒绝配合致使评估无法进行,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分户初步评估结果须在拟征地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日,其间评估师应现场解释并修正错误。公示期满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须由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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