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DB23/T3713-2024,自2024年07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前期准备、实物量清查、省级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质量检核、数据库建设、清查成果、成果更新等。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注:本文件所称的“草原资源”指草地资源,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本规程确立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全套技术流程与操作规范。本规程以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林草生态监测、地籍调查与不动产登记等多源数据,围绕实物量清查、省级价格体系建设与经济价值核算三大核心展开,并同步查清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及权益维护等管理信息。本规程采用均质区域划分与价格修正体系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流转价修正法或收益还原法确立各县草地平均价格,最终逐级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清查数据库与图件成果,为摸清草原资产家底、支撑所有者权益管理提供标准化依据。
本规程明确实物量清查须以国有草地图斑为底图,叠加林草监测数据细化子图斑,通过面积平差确保数据精度,并对地类不一致的情形规定了专项调查或赋值补充等处理规则。省级价格体系建设则先在国家级均质区域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均质区域,再通过样点县价格信号采集、异常值剔除与统筹平衡,建立包含面积占比、植被覆盖度和干草产量三项主要因素的价格修正系数,从而确定各县草地平均价格。
本规程规定县域草原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按县级草地平均价格乘以清查范围草地面积计算,县域价值量逐级汇总即形成省级经济价值总量。核算过程中对资产价格内涵做了清晰界定,明确土地权利为草地使用权、权利年期为30年,并要求基准时点与清查时点保持一致,确保核算结果的规范性与可比性。
本规程要求根据自然资源清单与确权登记成果,通过权利人类型详查匹配清单范围,实现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的空间化落地。同时整合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及森林督查执法数据,清查各图斑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违法违规占用毁坏等情况,全面反映草原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权益维护状态。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