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DB23/T3588-2023,自2023年09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本文件适用于生产、研究、开发、教学、检测(监测)活动中,理化学和生物等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本文件不适用于移动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本文件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标准明确适用于生产、研究、教学及检测等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强调通过源头控制与分类减少废物产生,并对收集容器的材质、相容性及贮存点的防风、防雨、防渗等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范了转移联单的运行、运输资质审核及委托处置时对受托方能力的核实流程。此外,文件还涵盖了管理台账制定、识别标志设置、环境应急演练及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等规范化管理要求,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全面合规化管理提供了系统性技术依据。
构建了覆盖源头、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及利用处置的全链条污染控制框架,确保各环节管理措施衔接有序,形成闭环管理。
强调按需采购、优选低毒材料及规范操作以从源头减少废物量,并要求依据物理属性和相容性在产生环节即时分类,防止不相容废物混存引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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