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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08-云南省《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 1269-2024.pdf

云南省《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自2024年08月0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回填和生态修复的基本要求及工作流程,包括基本要求、矿山废弃地环境本底调查、磷石膏改性前要求、改性磷石膏要求、回填环境风险评估、回填要求、生态修复要求、污染控制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要求、档案和后期管理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利用改性磷石膏对矿山废弃地进行回填和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环境本底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监测,以及回填、生态修复的设计、运行和管理。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的技术要求与管理流程。本规范围绕环境风险可控、全过程管理、因地制宜和不得混填四项基本原则,构建了从矿山废弃地本底调查、磷石膏改性处理、回填环境风险评估到回填施工、生态修复及后期监测管理的完整技术链条。本规范明确了磷石膏改性前后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求改性磷石膏浸出液特征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并对回填区域的防渗衬层、渗漏监控、截排水系统等工程措施提出具体技术要求。在生态修复阶段,本规范强调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应优先采用乡土适生物种,重建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同时配套制定了覆盖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噪声等多介质的监测方案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改性磷石膏回填利用全过程的环境安全与长期可追溯。

矿山废弃地本底调查与风险评估

本规范要求在使用改性磷石膏回填前,须对矿山废弃地的自然环境、环境质量本底、环境敏感目标及区域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涵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生态现状以及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的本底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重点判断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污染风险,只有经评估确认环境风险可接受后,方可实施回填作业。

回填施工与污染控制要求

本规范对回填工程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回填区域不得超出历史边界,并须根据地质条件评估边坡稳定性与地基承载力。当天然基础层防渗性能不足时,须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同等隔水效力的材料,且回填区须设置渗漏监控系统及截排水、渗滤液收集等设施。施工过程须做好淋滤水收集与扬尘治理,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固体废物排放,并制定防汛应急措施。

生态修复与植被恢复

本规范规定回填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土地复垦须满足相应质量控制标准,植被恢复应遵循乡土适生植物优先原则,禁止引入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回填区域宜选用根系较浅、易成活的植被以防止破坏防渗层,非回填区域则宜选用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的植物,最终形成结构合理、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监测体系与档案管理

本规范建立了从回填施工到生态修复后持续跟踪的全周期监测体系,明确了磷石膏改性前后、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淋滤水、大气及噪声的监测点位、频次和指标要求。生态修复后相关指标须连续稳定达三年方可视为持续达标。同时,本规范要求实施“一点一档”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永久保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验收等全生命周期资料。

云南省《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 1269-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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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 1269-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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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 1269-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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