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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26-自然资源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pdf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

内容简述

本办法为规范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管理而制定,依据《测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管理范围、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情形,确立了维护国家安全与适应对外合作需求并重的原则,并规定了从申请受理、军队部门征求意见到审批决定的全流程时限与材料要求,同时强化了保密协议签订、成果回收销毁等事后监管措施。

分级审批与审批流程

本办法建立了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及各部门批准的对外合作活动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省级及以下政府批准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均须征求军队测绘部门或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征求军队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

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须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合作活动经政府批准、目的用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且与成果使用一致、成果的种类范围精度等与使用目的相匹配。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批准文件、外方背景及保密审查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成果定密情况说明、拟提供成果、保密协议文本以及申请人保密条件说明等八类材料。

保密管理与事后监管

审批机关可根据需要提出保密技术处理要求,申请人须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定使用和知悉范围,并在提供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报审批机关,同时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作活动完成后6个月内,申请人须收回提供的成果并按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并对提供情况进行长期可追溯管理。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从程序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有所提升,体现了自然资源部在新形势下统筹发展与安全的管理思路。在制度设计上,该办法细化了《测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将审批权限、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事后监管等环节全面规范化,为行政机关依法审批和申请人合规申报提供了明确依据。从实践影响看,分级审批制度的明确有助于厘清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责边界,军队部门征求意见机制的固化强化了军地协同审查,有利于从源头防范涉密测绘成果流失风险。同时,保密协议备案、成果回收销毁、可追溯管理等事后监管措施的增设,填补了此前管理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对外方违约行为形成了制度约束。该办法废止了2010年的审批程序规定,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有序衔接,其五年有效期设置也为后续动态修订预留了空间。

自然资源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第2页
第 2 页
自然资源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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