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T637-2024,自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既有城镇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的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工程结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既有城镇房屋的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工程结构设计与施工质量评定。本规范将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有机结合,建立了统一的综合鉴定方法和评级体系。本规范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应进行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或专项鉴定的类别划分,规定了鉴定的基本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涵盖调查与检测、各类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以及综合安全性评级等全过程。本规范根据建筑建造年代和原设计标准,将抗震鉴定划分为A、B、$C_A$、$C_B$类,分别执行不同的鉴定要求,并修订增加了2001年以后建造房屋的抗震鉴定分类、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及木结构房屋的抗震鉴定要求,完善了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的评级标准。
本规范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和鉴定目的,将鉴定工作区分为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三类,并规定了各自的适用情形。综合安全性鉴定适用于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结构改造或存在严重损伤等情况;当建筑抗震设计符合原建造期规范且现状良好时,局部改造等情况可仅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程序包括委托、资料核查与现场查勘、检测方案制定、现场检测与调查、结构分析与验算、鉴定评级及报告编写等环节,并将房屋按资料完整性和现状状况划分为三类,采取区别化的检测鉴定策略。
本规范建立了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的综合安全性评级体系,每个层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综合安全性等级取结构安全性与抗震能力等级中的较低级别。对于评级不符合要求的房屋,根据不满足的类别(安全性或抗震能力)和程度,结合房屋抗震设防类别,分别提出维修、加固、改变使用功能、抗震减灾或更新等处理对策,确保结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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