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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8.04-广西南宁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DB4501/T 0031-2024.pdf

广西南宁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DB4501/T0031-2024,自2024年08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选址与布局、组织机构、环境与设施、仪器设备和试剂、实验室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生猪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规范建设。

本规范是南宁市针对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首次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统一和规范辖区内各类相关主体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的硬件条件与管理要求。本规范系统界定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的术语定义,围绕选址布局、组织机构、环境设施、仪器试剂及实验室管理等核心要素,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企业、生猪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五类主体分别设定了差异化、阶梯式的建设基准。整体框架以屠宰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基本要求为底线,养殖企业、第三方机构及疫控机构在此基础上逐级提高面积、分区数量、设备配置及人员资质门槛,确保检测能力与风险等级相匹配,并严格规定了资格审核、能力验证复审及档案保存时限,以保障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分级分类的建设要求

本规范以生猪定点屠宰及无害化处理企业为基准线,要求其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至少设置3个功能分区并配备荧光PCR仪等基础设备;养殖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则须在此基础上提升配置,面积扩展至不少于100平方米,分区增至不少于4个,并增配核酸提取仪等关键设备,第三方机构还须额外配备组织破碎仪。

资格审定与人员配置

本规范要求各主体实验室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资格审核与备案确认,并定期接受能力验证与复审。人员方面,屠宰及无害化处理企业需配备不少于2名经培训的兽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和疫控机构则要求不少于3名,且疫控机构人员须按兽医系统考核规定持证上岗。

实验活动与安全管控

本规范对检测核心环节实施全链条管控,明确要求使用经官方批准或比对的检测试剂盒。在生物安全管理、样品流转、废弃物处置及档案记录上统一对接行业和国家安全标准,并针对阳性样品明确“应立即上报”的快速报告机制,各主体样品保存及记录保存期限则根据风险分级区别设限。

广西南宁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DB4501/T 0031-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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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DB4501/T 0031-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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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DB4501/T 0031-2024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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