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5/T2841-2024,自2025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受纳海域分类和排放分级、尾水排放控制要求、其他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沿海地区封闭式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本规范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沿海地区封闭式海水养殖活动制定的尾水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涵盖池塘、育苗池及工厂化养殖等场景。本规范依据受纳海域的环境功能与生态分区管控要求,将排放海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海域与一般海域两级,并对应设立一级和二级排放限值,同时明确了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核心指标的浓度控制要求。本规范还对采样点位设置、监测方法选用、结果达标判定规则及多排放口评价方式作出了统一规定,并对养殖过程中固体废弃物处置、投入品使用等配套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监督实施。
本规范根据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受纳海域分为重点保护海域和一般海域。排入或间接排入重点保护海域的尾水执行最严格的一级限值,排入一般海域执行二级限值;若区划与分区管控存在差异,则从严执行一级标准,以此实现对敏感海域的重点保护。
本规范要求养殖单位按技术规范设立并标志排放口,在排放期间进行瞬时采样;若设有多处排放口则须分别采集。结果判定实行单因子否决,即所有监测项目均不超过对应排放限值方为达标,任一项目超标即判定该次监测不达标;多排放口场景下须各排放口同时满足限值要求。
本规范除尾水水质控制外,还对养殖全过程提出约束:养殖及尾水处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须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不得违规排放;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饵料、药物及微生物制剂须符合相关标准,从源头降低对海洋环境的潜在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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