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江苏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旨在通过加严排放限值与全过程管控,推动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提升。本规范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烧结及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过程,但不涵盖利用污泥、垃圾及其他工业尾矿等原料的情形。本规范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设定控制要求,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及氨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并规定了基准氧含量折算方法。同时,从监测制度、监测点位设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到手工与在线监测分析方法,均提出系统性要求,并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核心依据,确保排放监管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排放控制核心要求
本规范对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设定了差异化的执行时间节点。现有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烧结工序以18%基准氧含量对实测浓度进行折算判定。有组织排放方面,要求产污工艺配备集气与净化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且治污设施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需停产或启用应急措施。无组织排放方面,明确了厂区内颗粒物监控点位的浓度限值及监测位置,并对物料储存、输送、破碎、成型及装卸等环节提出全封闭、密闭输送、集气除尘或抑尘等精细化管理要求。
监测与达标判定体系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开结果。企业须按技术规范建设永久性采样口与监测平台,人工干燥及焙烧等工序排气筒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监测方法分别规定了手工监测与在线监测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达标判定上,无论是有组织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还是企业边界,均采用任意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与标准限值比较,超过即判定为超标,体现了从严监管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