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自2020年11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其他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500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江苏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62-2020,是对原有标准DB32/T 3462—2018的修订。该标准适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小于500立方米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明确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分级要求及具体限值。标准内容涵盖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其他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强调了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规范化处理和科学管理,同时增加了对污泥资源化利用、尾水利用等环节的具体规定。此外,还明确了不同处理规模的监测频次和特别排放限值的适用条件。
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为规范管理和执行提供了依据。
根据出水排放水域的功能类别,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并对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调整,强化了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
针对不同规模的处理设施设定了不同的监测频次要求,确保水质达标,同时规定了污染物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提升了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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