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广东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及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单位内部非经营性职工食堂,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为广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立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将非甲烷总烃首次纳入餐饮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指标体系,明确了有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与基准风量折算方法。同时,本文件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净化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管控、采样监测规范及达标判定规则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针对珠三角与非珠三角区域的新建及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分别设定了差异化的实施时间表,以强化标准的可操作性与分步推进的可行性。
本文件对油烟与非甲烷总烃均设定了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控制指标被纳入强制管控。排放浓度需根据基准灶头数和基准排风量进行折算,最终监测结果取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中的较大值,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达标情况。
本文件强调全过程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适配的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并与排风机联动,在烹饪作业期间全程开启。同时,明确净化设施至少每季度清洗、维护或更换材料一次,并保留台账记录一年备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文件设定了梯度推进的执行时间表。珠三角区域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新限值,现有单位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珠三角区域外的新建和现有单位则分别延后一年执行,为不同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预留了合理的提标改造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