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水载体评价规范第2部分:居民小区》DB44/T2514.2-2024,自2024年08月11日起实施。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的一般规定、评价指标及要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的节水评价工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指标体系涵盖基本条件、管理指标、技术指标和特色指标四个维度,总分110分,评价总得分不低于90分且满足全部基本条件方可认定为节水型居民小区。本规范通过建立系统的评价框架,为居民小区的节水工作提供了量化依据和操作指引,引导小区在用水管理、设施配备、宣传教育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持续改进,推动城镇居民生活节水工作走向规范化、精细化。
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本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条件、管理指标、技术指标和特色指标四部分组成。基本条件为刚性门槛,涉及取水许可、节水器具使用、计量收费、用水定额达标及景观水体水源限制等方面。管理指标总分40分,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管网设备管理、计量管理和宣传教育五个维度考察小区的日常节水管理能力。技术指标总分60分,聚焦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物业管理用水量、节水器具普及率、户表配备率、各类漏失率及游泳池补水等可量化技术参数。特色指标总分10分,鼓励小区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和创新节水措施方面积极探索。
技术指标的核心要求
技术指标是本规范评价的重点内容,明确了多项定量控制要求。家庭节水器具普及率应达到100%,户表配备率和公共用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应达到100%,家庭用水器具漏失率不超过2%,公共用水设施漏失率应为零。对于配备管道直饮水系统的小区,系统产水率不得低于70%且浓水须回收利用。游泳池补水应采用非满型定水位补水方式,室内游泳池日补水率低于4%,室外游泳池日补水率低于7%。物业管理用水量宜不高于所在地相关用水定额先进值,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须满足定额要求。这些指标以数据为支撑,为节水评价提供了清晰的衡量标尺。
申报评价的实施方式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需由申报单位填写《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书》并报送认定单位,申报书包含基本情况和评价指标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评价过程中如遇缺项,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指定公式折算,特色指标得分作为加分项单独计入。以年为统计单位的指标一般指评价时的上一个自然年度,涉及近三年的要求指申报年度的前三年,新建居民小区运行满一年后可申报。评价表及指标计算方法分别以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的形式提供,确保评价过程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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