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为了规范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自然资规〔2024〕1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本通知印发的《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与《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旨在统一和规范全省土地行政处罚中的裁量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实施办法明确了裁量权行使须遵循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及综合考量五大原则,并详细界定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可以不并处罚款、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本文件对减轻处罚的幅度下限、情节竞合的处理规则、调查审理与法制审核的程序要求,以及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与监督纠错机制作出了系统规定,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进行裁量。其核心在于要求执法机关在法定依据和程序内,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避免畸轻畸重。
本文件系统列举了执法的具体裁量情节。其中,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较轻且告知前主动拆除整改到位、按期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可从重处罚的情形则涵盖经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妨碍阻挠调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同时,对不并处罚款的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
本实施办法明确了从案件调查、审理到法制审核各环节对裁量权行使的审查要求,规定调查人员须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对于可能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允许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调整适用裁量阶次,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须报上级机关同意,并建立上级对下级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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