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闽自然资发〔2025〕30号。
本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及福建省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系统规范全省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本细则明确了协议出让的适用情形,涵盖已设采矿权的深部上部新增资源、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相邻矿业权夹缝区域,以及因安全原因需调整开采区域等四类情况。同时,本细则设定了严格的办理程序,从申请提出、县级政府核查、专家论证、信息公示、集体研究到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此外,本细则还对协议出让的范围距离、面积比例、申请次数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对剩余砂石料处置、煤矿开采深度论证等特殊事项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协议出让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明确四大协议出让适用情形
本细则允许四类情形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其一,已设采矿权在深部或上部探明新增资源且通过评审的,可协议出让采矿权。其二,周边属同一矿体延伸的零星分散资源,视地质工作程度可协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其三,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同样根据工作程度协议出让相应矿权。其四,基于安全原因需扩大露采剥离面或历史遗留井巷工程位于开采区域外的,经论证通过后可协议出让采矿权。
规定严格的办理流程与论证要求
本细则设置了七步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登记机关通知县级政府组织核查规划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重叠、废弃矿山等情况;登记机关组织地质、采矿、安全等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关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标准缴纳出让收益;受让人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设定关键限制条件与特殊管理要求
本细则对协议出让设置了硬性约束:拟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的距离按矿种分别不超过1000米、800米或400米;扩大范围面积不得超过原采矿权的40%;此类情形仅允许申请协议出让一次。同时明确,扩大剥离或井巷工程产生的剩余砂石料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煤矿扩大开采区域须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开采深度超限须征得省级监管监察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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