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快建设交通强省、发挥高速公路支撑引领和重要保障作用、助推福建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6〕29号。
本措施围绕高速公路建设、运营、投融资、要素供给与融合发展作出系统安排,重在厘清省市权责、稳定资金渠道、保障用地用材,并通过“交通+”拓展存量资源价值。文件延续“省市合作、建设以市为主、运营全省统一”体制,明确省高指统筹规划设计与运营监测,市高指承担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管理,建设管理不得下放至县(市、区)。
管理体制与规划时序
省高指统一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和指挥调度,收费、养护、机电维护、应急抢险、车辆救援、服务区管理依法推进全省统一运营。“十五五”期间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待贯通路段、省际“断头路”和繁忙路段扩容,入库项目须提前编制线位方案,省市合作项目由省高指组织、非合作项目由市级组织。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并联审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论证。
出资责任与资金筹措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中,国高网项目资本金按省市65:35分担,跨省界省高网项目按51:49,列入“邻县高速通”的省高网项目按35:65,其余省高网项目原则上由市级出资。改扩建原则上原路扩容,地方另行要求新增互通、新增跨越通道或另辟新线的,由提出方承担费用。资本金可通过重点项目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筹措,中央资金按出资比例计入省市资本金份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入省高速集团,财政资金用于省级债务贴息。
要素保障与征迁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协调,无法落实的在省域内跨地市调剂,费用按上一年度全省异地调剂平均价格纳入概算;沿线未利用土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可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地材方面,每50公里或每个项目至少设置1个专用石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沿线市、县(区)政府承担征迁主体责任,征迁资金专款专用,征迁费用须经财政评审后作为结算依据。
“交通+”融合与考核
存量土地可发展现代物流、综合能源补给、配套工业等产业,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期满后按划拨或协议出让办理;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互通立交等已确权存量用地可作价出资入股。高速公路与能源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可研阶段增设清洁能源专章,利用路基、互通及服务区土地建设光伏,推广构网型储能和源网荷储一体化。数智化方面推进智慧收费站、服务区、巡检及应急管控,探索数智扩能、低空经济应用。省属国企投资监管对相关重大项目不设最低投资回报率,考核中对政策性亏损予以加回。文件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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