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评价规范》DB15/T1105-2024,自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监督管理、评价指标、等级划分、评价流程、评后监督、评价结果管理和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在省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方面企业信用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替代了2017年版的旧标准,系统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全流程要求。本规范以科学性、有效性、公平性和安全性为基本原则,明确了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与执业规范,覆盖了从申请受理、评价准备、初评复评到结果发布的全链条流程。在技术层面,本规范建立了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基准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将企业信用等级按A、B、C三等九级进行划分。同时,本规范强化了评后监督机制,规定了评价事项变更、等级升级及撤销的具体情形,并要求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价,从而构建起一套闭环式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本规范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的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要求其依法取得相关资格,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不少于三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行为规范上,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必须以合法途径采集信息并确保数据原始完整。从业人员则需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执业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近三年内不得有不良失信记录。
本规范明确了标准化的评价操作流程,企业提出申请后,评价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签订合同,随后组建评价组进行初步审核与评分。初评结果须反馈给受评企业,若企业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等,每等再细分为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价报告可根据企业意愿决定是否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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