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评价指标》DB3305/T307-2024,自2024年05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评价指标、指标分值、结果分级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评价,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确立了湖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水量保障、水质保障、监控保障和管理保障四个维度,设置了涵盖取水规模保证率、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水源风险期应对能力、水质达标状况、面源污染防治、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在线监测覆盖、管理机制健全程度等25项具体指标,并逐一赋予分值权重。评价结果依据综合得分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为水源地管理的标准化评价与持续改进提供了统一尺度。
本规范在水量保障上聚焦常规水源的稳定供给与应急水源地的配套设施完备性,要求落实水源风险期的应对措施;在水质保障上则细化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面源污染治理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环节,力求从源头到水厂的全链条水质安全。
除水量与水质外,本规范将在线监控覆盖率和日常巡查制度等列入评价指标,同时考核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与日常维护、管理机构与应急预案的完善程度,形成“工程措施+管理机制”双轨并行的评价模式,推动管理责任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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