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DB33/T912-2019,自2019年8月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美丽乡村生态优良、村庄宜居、经济发展、服务配套、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等方面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单个行政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是美丽乡村评价依据。农村社区建设与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是浙江省为深化“千万工程”、全面提升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适用于单个行政村的建设指导与评价。本规范以生态优良、村庄宜居、经济发展、服务配套、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六大板块为基本框架,设置了基础性、发展性与否决性三类指标,既强调守住生态保护、危房治理、饮水安全等底线,又鼓励在数字乡村、品牌经营、美丽庭院等方面提档升级。本规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普适性中保留个性化空间,着力将乡村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宜居的美丽家园。
本规范在生态优良方面明确了多项否决性指标,包括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消除劣V类小微水体等,并对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农业面源污染管控提出刚性要求。在村庄宜居方面,本规范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到农房风貌均作出规定,强调饮用水安全、无害化卫生户厕全覆盖,同时提出发展性指标,如推行雨污分流、建设游览导向系统、开展美丽庭院建设等,推动村庄风貌整体提升。
本规范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撑,要求因地制宜培育主导产业,推广数字技术与智慧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乡愁产业等新业态,壮大集体经济并保障村民收入持续增长。在乡风文明方面,本规范注重文化阵地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文明祭祀、勤俭节约等新风尚,旨在塑造文明健康的乡村精神风貌。
本规范聚焦“幼有育、学有教、病有医、老有养”等基本民生需求,对教育、医疗、养老、就业和救助帮扶作出系统安排,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同时,本规范以党建引领为核心,推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完善民主决策与网格化管理,强化平安建设,确保矛盾不出村、安全有保障,最终以村民满意度作为衡量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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