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节水农业示范区评价规范》DB42/T2233-2024,自2024年07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节水农业示范区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节水农业示范区的评价,为各类组织创建湖北省节水农业示范区提供指引。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节水农业示范区的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及申报认定流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节水农业示范区的评价与创建工作。本规范从基本要求、工程要求、管理要求、效益要求和示范要求五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了自愿申报、县级初审、省级评价、公示认定的四级工作程序。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得分85分及以上的示范区可获认定。本规范旨在通过标准化评价引导各类组织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农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本规范围绕示范区建设与运行的核心环节,设定了涵盖建设规模、管理机构、用水总量与亩均灌溉用水量的基本门槛,并对灌溉工程完好率、节水工程措施配置及取水计量设施提出具体技术标准。在管理层面,本规范对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与用水日常维护、经费保障及信息化监测平台均作出明确要求。
本规范强调示范区的实效产出与引领作用,规定灌溉保证率、灌溉水利用系数、单位面积产量及作物水分生产率须达到相应指标。同时,示范区须在带动周边节水农业、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展宣传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成效,并设立统一标识标牌,定期组织技术培训与现场观摩,切实发挥示范辐射功能。
本规范建立三级评价机制,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专家组开展实地调查与综合评分,初审达标后经市(州)级复核推荐至省级。省级评价专家组依据评分细则进行终评,得分85分及以上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湖北省节水农业示范区”。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