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2812-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在建和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生产矿山应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立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地热(水)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以及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维度,系统构建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全过程标准体系。本规范强调矿山全生命周期均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因矿制宜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水源地分级防护与动态监测,要求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健全能耗核算与减排措施,并推动生产工艺自动化、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同时,本规范将企业诚信、文化建设、职工权益保障及企地和谐共处纳入绿色矿山评价范畴,力求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综合平衡,为广西同类矿山的绿色转型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对水源地实行三级防护,明确各级防护区的边界设置、硬化排水、监控设施及禁止性活动等要求,并将矿区绿化覆盖率定为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百。在资源开发方式上,本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确保开采井及附属设施完好,建立健全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动态监测制度,并对矿泉水及地热原水年度指标分析作出硬性规定,同时要求对废弃或闭坑井及时封堵,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基金提取。
本规范要求矿山开采规模须与采矿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匹配,并鼓励通过技改投入提升设施设备与工艺水平,使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在节能减排方面,本规范规定矿山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实行节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控制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并通过建设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截排系统和固废集中堆放点来实现废水固废减排。
本规范要求矿山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一,地热矿山应强化换热技术与梯级利用,矿泉水矿山应改进生态环保与自动化工艺。同时,本规范规定应建设矿山生产自动化系统以实现全过程数字化远程监控。企业管理层面,本规范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职工培训与健康关怀、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绿色矿山宣传以及企地协调机制等纳入规范化要求,构建起涵盖安全、环保、文化与社区关系的综合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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