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规范》DB45/T2667-2023,自2023年08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包括总体评价、基本状况评价、适应性评价、使用性能评价、安全性能评价、社会评价、评价结论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效用评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及防眩设施等的评价工作。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实地驾驶、问卷调查及交通事故分析等手段,从设施自身状况、路网与交通环境协调性、驾用体验及安全效益等角度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评价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为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优化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本规范确立了由总体评价、基本状况评价、适应性评价、使用性能评价、安全性能评价及可选的社会评价构成的评价架构。评价工作依据附录中的评价清单进行,针对各类设施逐一从不同维度展开,确保评估的全面性与系统性。
规范详细规定了各类设施在基本状况下的外观、结构、规格等符合性,在适应性上与路网、道路、交通、环境的协调性,在使用性能上通过主观问卷和客观驾驶行为调查满足驾用需求的程度,以及在安全性能上基于交通事故分析的针对性评价要求。评价结论需明确安全问题与改善重点,并提出可实施的改进建议及实施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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