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效益评估规程》DB45/T2814-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效益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效益的评估目的与周期、评估方式、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与计算方法、评估综合指数与分级、评估报告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效益评估工作。
本规程确立了广西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效益评估的技术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该类工程效益评估工作。本规程以定量评估为核心,构建了涵盖政策效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个维度的综合评估体系,明确了评估目的、周期、方式与完整流程。通过规定评估指标的计算方法、权重赋值及综合指数分级标准,本规程为科学衡量工程实施成效提供了统一标尺,确保评估结果能够客观反映石漠化区域林草植被恢复的实际进展,为后续治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本规程明确评估旨在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并科学评价实施成效,为石漠化综合治理决策提供依据。评估分为工程年度评估和区域周期评估,区域周期评估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限相对应。评估采取定量方式进行,评估指标值通过评估期数值与基期数值的比值或差值计算得出。
本规程建立了由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和30个三级指标构成的评估指标体系。政策效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大类指标分别按各自公式计算评估指数,各三级指标依据相应赋分赋值表进行量化评分,通过加权求和得出各级评估结果。
本规程规定评估综合指数由四类效益评估指数相加得出,并根据综合指数得分将评估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秀(CB≥90分)、良好(75分≤CB<90分)、中等(60分≤CB<75分)、差(CB<60分)。评估完成后,需编写效益评估报告,经审查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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