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公路评价规程第2部分:绿色施工》DB45/T2769-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绿色公路施工阶段实施要素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和程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开展绿色公路施工的评价。
本规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公路评价规程》的第二部分,聚焦公路工程绿色施工阶段的评价工作。本规程界定了绿色施工相关术语,明确了评价的基本要求、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以及组织和程序,适用于自治区内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绿色施工评价。本规程以全过程评价为框架,将过程评价与验收评价相结合,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不达标、达标、优良三个等级,旨在指导施工单位将绿色理念融入施工管理,实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与品质提升的目标。
本规程构建了由绿色理念、生态环保、资源节约、节能低碳、品质建设、安全智慧和服务提升共七类一级指标构成的评价体系,并下设二级和三级指标。各一级指标按不同权重计入总分,通过公式计算过程评价得分,全面量化衡量施工阶段的绿色化水平。
本规程对绿色施工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体系,并明确了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形时不得评为达标项目的否决项。评价等级根据管理评价是否满足要求以及过程评价得分的具体分值(低于60分、60至85分之间、不低于85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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