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城乡容貌标准》DB3205/T1109-2024,自2024年04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容貌中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标志、照明、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及乡村容貌等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容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苏州市城乡容貌管理的基本要求,涵盖建(构)筑物、城市道路、绿化、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照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施工工地及乡村等构成城乡整体或局部景观的各要素。本标准以保持城乡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为核心目标,提出应遵循城乡规划,注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苏州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江南水乡的特色。本标准倡导分类分级管理与智慧化监测手段的应用,强调对各类设施实施预防性维护与责任制管理,并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造型、色彩、风格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作出规范,以保障城乡容貌的整体美观与安全韧性。
本文件对建(构)筑物的屋顶、外立面及附加设施提出了保持整洁、安全与协调的具体要求,明确临街立面应定期清洗整饰,空调外机、防护栅、遮阳篷等设施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及行人安全。在城市道路方面,要求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有序,并对桥梁、地下通道及路名牌、交通标志、各类杆件箱体等附属设施作出集约化、规范化设置规定,强调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害无障碍设施,同时规范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
本文件规定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保护与“一街一景”的特色营造,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和绿地整洁,并对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及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出具体要求。在户外广告与店招标牌管理上,强调设施应体现苏州地域风貌,对设置位置、尺寸、数量及光源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定,以维护城市天际线与街区风貌。城市照明则要求功能性照明与景观照明统筹设计,控制光污染,兼顾昼夜景观,并明确了各类区域照明设施的亮灯率与完好率标准。
本文件将乡村容貌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四园一景”工程,对农房庭院、乡村道路、绿化、水域及公共设施提出突出苏韵乡情、展现田园之美的管理要求,强调保持村容整洁有序、保护古村落历史风貌。此外,针对居住区、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及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分别明确了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围挡设置、防尘降噪及水域清洁等具体标准,以实现城乡容貌的全域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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