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规程》DB45/T2703-2023,自2023年09月30日起实施。-repaired
本文件确立了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程序,规定了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研判、预警产品制作、预警发布、预警解除等阶段的操作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短时强降雨引发的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本规程确立了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的完整工作程序,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因短时强降雨引发的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本规程以预报小时降雨量达到或超过20毫米作为启动条件,将预警工作划分为风险研判、产品制作、发布和解除四个阶段,并对各阶段的操作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本规程明确了预警产品的构成要素与参考格式,规定了预警的发布单位、提前发布时效、发布对象范围及发布途径,并设定了预警解除的标准与规范用语,形成了从风险识别到预警终止的闭环管理。
本规程将城市内涝气象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有一定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并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予以标识。当预报小时降雨量达到或超过20毫米时,即可启动完整的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程序。
本规程规定预警产品主要包含预警通知单和预警短信两种形式。预警通知单须完整包含名称、期号、发布单位、签发人、预警时效、预警区域、短时强降雨预报、预警服务用语、防范提示及风险分布图等要素;预警短信则需涵盖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颜色及核心预警信息等内容,并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格式。
本规程要求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应由气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根据预报结果提前0至3小时发出,面向社会公众及应急管理、住建、交通、城市内涝管理等相关部门。当短时强降雨结束且内涝风险消除时,须及时发布解除通知,确保预警信息的时效性与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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