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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3-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4月23日,辽宁省水利厅编制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方法、标准和范围等。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其它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技术标准与方法,适用于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其他河湖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明确了河流与湖泊基于已有成果、规划设计、有无堤防及地形特征等不同条件的划定准则,覆盖有堤段护堤地宽度取值、无堤段按流域面积外延划界、设计洪水位确定等关键环节,并对界桩制作埋设、矢量成果格式等技术要求作出统一规定,旨在为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

划定对象与总体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主要河流与湖泊的管理范围划定,其他规模较小的河湖可参照执行。划定工作中,涉及水库、水闸等跨河建筑物的河段可兼顾主体工程管理范围,特殊河段如堤防不连续或岸线曲率较大时,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边界。与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叠区域,遵循“多规合一”或“双重管理”原则协调一致。

河流与湖泊划界分类标准

河流管理范围按已划界、有规划设计、有堤防和无堤防四类情形分别处理。已划界河段原则上沿用原成果;有堤防河段以两岸堤防之间区域及护堤地为界,护堤地宽度按堤防级别取值,大江大河重要堤防背水侧一般不少于20米;无堤防山丘区河段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为界,平原区河段则按流域面积从自然岸坎外延1至10米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同样按已划界、有规划设计、有堤防和无堤防分类划定,护堤地宽度参照堤防标准执行。

界桩布设与成果技术要求

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应埋设永久界桩,全省统一采用大理石或花岗岩材质,省、市管与县管河湖界桩规格有所区分,标识包含水利标志、河流名称及编码等信息。界桩间距一般100至200米,重要节点应加密至20至50米。划定成果包括报告与矢量数据两部分,矢量数据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Shapefile格式提交。

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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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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