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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12-《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4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定《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点位、监测设备、监测项目、短期监测、长期监测、测量记录、数据处理、监测报告编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的测量。

本规范旨在贯彻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系统规定了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监测方案编制、点位布设、设备选用、监测项目实施、短期与长期监测、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等内容。本规范首次发布,适用于机场周围因航空器起飞、降落及低空飞越所产生的噪声测量,为开展科学、规范的航空噪声监测活动提供统一技术依据,以获取准确、可比的监测数据。

监测点位与设备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监测点位应优先布设在受航空噪声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通过资料收集与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监测设备须采用符合1级声级计要求、具备航空噪声事件提取与识别功能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自动监测系统,并配备相应气象监测装置,以满足短期手持测量与长期在线监测的不同需求。

监测项目与实施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监测项目以单次航空噪声事件为基础,计算昼夜等效声级、周均及年均昼夜等效声级。短期监测需在无雨雪、风速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通常要求不少于连续一昼夜或七天连续监测;长期监测则依靠固定式自动监测设备全年连续运行,并严格执行每日自检、定期现场校准及日常维护的质量保证措施。

数据处理与报告编制

本规范要求对无效数据进行剔除,背景噪声须低于单次航空噪声事件最大声级15分贝以上以确保数据有效。监测报告编制应客观准确,涵盖监测方案回顾、点位信息、气象条件、航班运行情况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同时,本规范专设附录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定期监测点位数量、监测频次、数据备份及结果报送提出了具体要求。

《机场周围航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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