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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3-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T 768.2-2024.pdf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T768.2-2024,自2024年04月23日起实施。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防护级别划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智慧应用、安全要求、工程程序、检验与验收和运行维护。本部分适用于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其他场所可参考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防护级别划分、系统设计与施工、智慧应用、安全要求、工程程序及运行维护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安防工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他场所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明确了场所须设置视频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实体防护装置及监控中心等系统,并根据存放物品的危险程度将场所划分为一、二、三级防护级别。较之旧版,本规范新增了无人机监测系统、智慧应用与网络安全等章节,强化了智能分析与数据安全要求,体现了技防系统向网络化、智能化、立体化发展的趋势。

防护级别与总体要求

本规范根据存放危险物品的种类与数量,将场所划分为三个防护级别,一级防护要求最为严格,主要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大宗剧毒化学品、一类放射源等场所。总体要求强调安防工程须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设计、施工与独立验收,系统设备须经法定机构认证,并具备联网能力与数据安全措施,确保系统稳定可靠、技术先进。

子系统功能与技术指标

本规范对各子系统的功能与性能作出细致规定。视频监控系统要求摄像机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像素,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并支持智能分析、烟火识别与联动报警。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要求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秒,并具备与视频监控联动的功能。出入口控制系统须实现双重认证与双人双锁管理,电子巡查系统则需在重点部位合理布设信息标识。

智慧应用与安全要求

本规范新增了智慧应用要求,包括系统的集成联网、智能分析及联动、数字大屏和电子地图等功能,支持视频移动侦测、行为识别、目标跟踪等智能化应用,并鼓励采用三维建模与数字孪生技术。安全要求方面,本规范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三个层面提出约束,强调个人信息最小化收集、设备专网建设、访问控制与审计,以及应用系统账户与口令管理。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T 768.2-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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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T 768.2-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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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T 768.2-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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