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DB/33T2172-2018,自2019年1月21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术语和定义、操作流程、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我省首创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地方标准,旨在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前置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从而重构工业用地配置与项目监管模式。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六大核心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在完成区域评估和地块具体指标确定后,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净地”;企业竞得土地后须同步签订出让合同与投资建设合同,并可在审批环节自愿选择承诺制与政府代办服务;项目建设过程接受全过程监督,竣工和达产后分别按约定指标进行验收复核,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并实施联合奖惩。
本规范要求各市、县(市、区)在出让地块前,须完成环境影响、节能、水土保持等事项的区域评估,鼓励委托一家综合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在此基础上,各地须结合功能区划与产业准入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包含投资、能耗、环保、税收等内容的控制性指标体系,进而联合确定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
本规范规定土地出让公告须载明地块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企业竞得土地后,除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还须与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备注“标准地”性质。该合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转让抵押限制等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约定,形成了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双重约束。
本规范在审批服务环节推行承诺制审批与无偿代办服务,在施工环节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部门的事中监督指导职责。项目竣工和达产后,各地须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核的,须限期整改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规范要求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确保“标准地”制度的刚性约束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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