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保护规划编制导则》DB32/T4728-2024,自2024年05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保护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前期准备、内容和成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骨干河道名录内的河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其他河道可参考使用。
本导则立足江苏省水网密布、河道众多的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省级骨干河道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本导则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总体要求、前期准备、核心内容与成果形式,构建了以河道功能保护和空间管控为重点的技术框架。本导则强调规划应衔接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划分水域岸线功能区并实施分区管控,系统涵盖防洪、供水、生态、岸线保护、涉河基础设施保护及河道利用管控等内容,为保障河道健康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导则要求规划编制须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相衔接协调,明确现状与规划水平年,设立涵盖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空间、水管理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目标体系。规划范围宜采用河道管理范围,并可据保护需要调整。前期准备阶段强调通过实地勘测与文献查阅,系统收集自然概况、水文气象、经济社会及河道开发利用等基础资料,并从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空间和水管理五方面展开现状评价与形势分析,识别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导则将河道功能定位与空间管控作为核心编制内容。首先依据公益性功能优先原则确定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排序;进而对防洪功能提出堤防达标、行洪通道保护及工程与非工程措施要求,对供水功能明确取用水总量控制与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在空间管控方面,重点划定河道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将水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功能区,分别提出差异化的管控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清退方案。
本导则强调生态保护与修复需统筹外源与内源污染防治,提出生态护岸建设、滨岸带植被恢复等措施。同时,针对航运功能、水文化与水景观、洲滩及涉河重要基础设施等专项保护对象,分别明确保护要求与管控意见。例如,水文化保护需挖掘治水历史与工程遗存,水景观建设不得影响河道基本功能;涉河水利基础设施须明确管理范围、安全警戒区与监测管护要求。
本导则对河道利用管控和规划实施提出系统性制度设计。在河道管理方面,明确各级河长制下的部门职责和跨区域协同机制,推进水流产权统一确权登记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强化监测评价、信息化共享和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在规划实施方面,要求明确近期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并从组织领导、法制保障、资金投入、科技支撑及公众参与五个维度构建保障体系,确保规划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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